于文明: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为新时代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如何传承是“牛鼻子”,也是下一步努力的重点。
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高度契合我国健康保护领域基本国情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资源,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核心。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纳入专门法律的框架下,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迫切需要。
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的重要性,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研究,并从客体范围、保护主体、保护机制及惠益分享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核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比如,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不明确,是属于国家、民族、企业、群体、个体?“保护什么”与“怎么保护”不确定,保护的范围应尽快界定,实施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企业、个体?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系不清晰,现行制度只能对基于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进行保护,而传统知识作为创新的源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何衔接?惠益分享机制和形式还需加快研究,如何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随着国际社会不断扩大对中医药的需求,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如何处理好“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的关系?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
为此,建议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具体如下:
一是深入调研,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制度设计和战略研究,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体例框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特别是,准确界定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涵及外延,明确保护什么,怎么保护。
二是明确赋予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权利,确定权利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制定相应的权利限制范围,在兼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同时,鼓励创新发展,明确惠益分享机制和形式。
三是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项基金,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和保护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资助和奖励,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
四是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与现行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衔接,并在整合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基础上,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
中共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中西医并重,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为新时代推动中医药振兴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如何传承是“牛鼻子”,也是下一步努力的重点。中医药传统知识作为高度契合我国健康保护领域基本国情的本土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资源,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核心。然而,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将保护和传承中医药传统知识纳入专门法律的框架下,是传承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有关部门已经认识到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保护的重要性,围绕中医药传统知识的专门保护进行了积极探索和研究,并从客体范围、保护主体、保护机制及惠益分享机制等方面进行相关研究,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但是,就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核心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厘清和明确,比如,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不明确,是属于国家、民族、企业、群体、个体?“保护什么”与“怎么保护”不确定,保护的范围应尽快界定,实施保护的主体是政府、企业、个体?与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关系不清晰,现行制度只能对基于传统知识利用而产生的新成果的下游部分进行保护,而传统知识作为创新的源头,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如何衔接?惠益分享机制和形式还需加快研究,如何从根本上阻断对中医药传统知识形形色色的“不当占有”?随着国际社会不断扩大对中医药的需求,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安全性受到威胁,如何处理好“国内保护”和“国外保护”的关系?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研究。为此,建议加快制定《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具体如下:一是深入调研,加强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制度设计和战略研究,明确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条例的体例框架、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任务及保障措施。特别是,准确界定中医药传统知识的内涵及外延,明确保护什么,怎么保护。二是明确赋予中医药传统知识专门权利,确定权利主体、客体和主要内容,制定相应的权利限制范围,在兼顾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的同时,鼓励创新发展,明确惠益分享机制和形式。三是设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项基金,对中医药传统知识传承和保护做出贡献的组织或个人,给予资助和奖励,多方位、多渠道、多层次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四是做好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衔接,要与现行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相衔接,并在整合现行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等法规基础上,形成与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及其他保护措施互为补充、协调配合的综合法律保护体系,建立中医药传统知识保护专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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